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情况;
2.内容和程序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3.日常演练情况;
4.现场演练是否符合程序并具有防火、灭火效能。
(十一)消防安全档案
1.档案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2.档案的更新情况;3.档案的保管情况。
(十二)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古建筑(包括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近现代文物建筑)除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内容检查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古建筑殿屋内是否存在用于生产生活的用火、用电问题,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确需用火、用电的,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二)是否存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私搭乱建棚、房问题;
(三)是否存在古建筑本体上直接安装电源开关、电线,或者在古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等问题;
(四)在古建筑附属设施上或者保护范围内架设电线、安装电气设备,是否对古建筑消防安全构成危害;
(五)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是否存在燃灯、烧纸、焚香问题,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是否在指定地点内燃灯、烧纸、焚香,是否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六)保护范围内是否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品;
(七)古建筑与毗连的其他建筑之间防火分隔墙建设或者消防通道设置情况,坐落在森林区域或者位于郊野的古建筑周边是否有防火隔离带;
(八)古寺庙、道观、庙堂内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物品防火处理情况;
(九)可能引发古建筑火灾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