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查形式和方式
第十八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排查: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排查,查找可能引发文物火灾的安全隐患;
(二)查阅档案记录:查看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档案和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记录,了解消防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情况;
(三)座谈、问询、问卷:举办座谈会,随机问询工作人员,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现场设置火情:检验文物、博物馆单位对初起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观摩消防演练:检验消防安全预案的科学性和防范与扑救火灾效能;
(六)启动设施设备:检验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
(七)查看检测标识:检查消防设备、器材检测情况;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巡查,要将巡查情况记入《防火巡查记录表》,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