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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17-10-28 11:5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神木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神木市麟州街北段14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是由神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是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神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下设综合办公室、宣教部、保管部、陈列部、党建信息科、财务科、保卫股七个部门。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作为神木市县级综合性博物馆,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丰富的馆藏文物和神木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神木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以神木市境内为主的文物征集、收藏、保护与研究;
(二)利用馆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神木地域历史文化传承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11人,其中:主管局1人,本单位9人(包括馆长、副馆长各1人,业务部门负责人7人),社会人士1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六)提名本单位馆长和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博物馆馆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