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8 11:5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神木市博物馆。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神木市麟州街北段148号。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第五条 本单位是由神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是神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第六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神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七条 本单位下设综合办公室、宣教部、保管部、陈列部、党建信息科、财务科、保卫股七个部门。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作为神木市县级综合性博物馆,通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丰富的馆藏文物和神木的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文物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神木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开展以神木市境内为主的文物征集、收藏、保护与研究;(二)利用馆藏文物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三)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神木地域历史文化传承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第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理事会设理事11人,其中:主管局1人,本单位9人(包括馆长、副馆长各1人,业务部门负责人7人),社会人士1人。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本单位章程修订意见;(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六)提名本单位馆长和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博物馆馆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二)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三)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四)制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主要议题及议程;(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