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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博物馆章程

2017-10-28 12:20:09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单位

章管理层

章职工

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章信息披露

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章章程修改

第十章附则

                           

神木市博物馆成立于2010年2月,2012年7月19日正式免费对外开放,建筑面积8600平方米,展厅占地面积3145平方米,为地下一层,地上四层的综合性博物馆。馆内设有六大展厅,通过基本陈列、专题陈列和临时展览多角度、多侧面向公众揭示神木及陕北历史文物的丰富文化内涵,展现农耕文化和草原文化交融共进、层叠兴替的发展历程。基本展览有古代文明(先秦、秦汉、唐宋元明清)展,专题展览有恐龙脚印化石展、麟州城与杨家将专题展、汉画像石专题展。

近年来,随着神木市文化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神木市博物馆不断丰富馆藏文物,目前,拥有藏品1万余件,其中部分文物经鉴定,一级文物 19 件,二级文物 14 件,三级文物 164 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神木市博物馆。

地址:神木市麟州街北段148号

第三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神木市文体广电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神木市事业单位等级管理局。

第四条本馆的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80.38万元。

第五条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馆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七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监督本馆运行;

第九条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章管理层

第十条本馆管理层是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十一条馆长、副馆;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十二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馆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十三条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章职工

十五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协管员等组成。

十六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十七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十九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二十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二十二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十三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二十四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五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二十六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十七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章信息披露

二十八条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十九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章附则

三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神木市博物馆


神木市博物馆章程批准文件:

 批准章程文件_conew1.png